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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5]9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27:19

实施时间:1995-10-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
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
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
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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