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5]8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26:13
实施时间:1995-9-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5日 财税字〔199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
策。现将《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 对列入国家科委、 国家经贸委《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
《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
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
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
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