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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5]8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26:13

实施时间:1995-9-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5日  财税字〔199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
策。现将《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 对列入国家科委、 国家经贸委《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
《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
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
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
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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