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发[1992]30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录入时间:2006-07-26 14:01:29
实施时间:1992-5-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
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赋予大中型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企业改
革,扩大对外开放,搞活大中型生产企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
通知的意见,积极稳妥地选择具备条件的部分大中型生产企业报经贸部和国务院生产
办审批,但不要一哄而起,以保障我国对外贸易有秩序健康地发展。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