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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将地质部门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转为国家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基字[1997]74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6 13:55:09

实施时间:1997-11-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将地质部门提取的多种经营
周转金委托贷款转为国家基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  财基字[1997]74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财基字[1996]88号)和《关于贯彻实施
〈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6]99号)等有关
规定的精神,现将"八五"期间地质部门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全部转为国家基金的
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八五"期间地质主管部门从国家地勘费中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 (包
括收回再贷) ,合同到期尚未还款或者合同尚未到期的,到1997年12月20日止,不再
计算利息,截止日之前借款单位应付的利息和借款单位经办行收息后应返给地质主管
部门的利息,必须在1997年底全部缴清。其利息计算及利息额分配,请按照《关于建
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90]财预字第115号)进行处理。
 二、各借款单位要认真填写"1997年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
(附件一) (一式四份),并经借款单位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签章后(核对后数据不得发
生增减变动),退借款单位两份。一份借款单位留存,一份由借款单位于1998年1月底
之前上报主管部门,地质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后,填报"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转国
家基金汇总表"(附表二)于19 98年3月底之前报财政部基建司;建行经办行两份,一
份建行经办行留存, 另一份于1998年1月底之前上报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委代处按主
管部门汇总后填制附表二,附原始报告单于19 98年2月15日前上报建设银行总行委代
部。财政部基建司对地质主管部门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建行总行核对无误后,发
文通知各有关地质主管部门、建设银行总行、建行经办厅,据此办理终止多种经营周
转金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和转国家基金手续。
 三、地质主管部门、建设银行总行委代部、建行经办行接到财政部基建司多种经
营周转金转国家基金批文后,对已经收回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已入"多
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上划利息(不含收回再贷部分),由建设银行总行
从"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划入地质主管部门一般性银行存款账户;对
尚未收回的多种经营周转金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的80% (应收未收利息的20%作为建行
经办行手续费,由借款单位负责支付) 地勘单位转作长期负债,地质主管部门或二级
管理机构转作国家基金。
 四、建设银行对在国家地质勘探费中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转增国家基金的会计
核算手续比照建总函字(1996) 第4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建设银行会计处理的通知》执行,经办行业务部门
和会计部门应严格按照该文件规定办理手续。经办行会计部门将贷款本金直接向总行
财会部本级财会处划付。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清算往来--清算中心(组)户
贷:中央委托贷款--贷款户
 同时销记表外贷款利息:
 付出:待收委托贷款利息--户
 总行财会部本级财务处收到经办行上划的有关划款凭证,经审查附件齐全后,转
业务部门审查。经审查数据无误后,办理转账冲销基金。
 五、 各有关地质主管部门、 借款单位、建设银行经办行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
"多种经营周转金"本金、利息及利息收入分配的核对工作,该项工作务必于1998年
1月31日之前结束。 建设银行各级分支行对贷款账务的对账登记和汇总工作要认真把
关,确保账实相符、报告单与账务金额相符、报告单与汇总表内容相符。
 附件:一、1997年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略)
 二、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转国家基金汇总表(略)



财 政 部
  关于中央预算内地质勘探费取消
限额实行资金划拨管理的通知

 1997年12月23日  财基字[1997]98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中央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以下简称地勘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
平衡供给和使用效益,根据地勘费管理改革的需要,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央预算内
地勘费取消限额实行资金划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设地勘费账户和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一)地勘费拨款取消限额后,实行划拨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
财政部和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设预算内地勘费专户,用以管
理和划拨地勘费。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所属各有关单位在所在地经办银行开设预算内地
勘费专户,用以管理和支付地勘费。
 (二)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开设地勘费专户后,须在财政部设立中央地勘费预算支出
账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二、地勘费拨付依据
 地勘费拨款的拨付依据是中央财政下达给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的年度地勘费预算。
在全国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下达前,为保证各有关单位资金需要,可暂以上年同期执行
数为拨付依据。
 三、地勘费拨付手续及要求
 中央预算内地勘费拨款均采用资金划拨方式。
 (一)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申请地勘费拨款时,须根据年度地勘费支出预算,于每
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季度"地勘费用款计划表"(格式见附件一),每
月10日前报送"地勘费支出月报"(格式见附件二) 和"预算拨款申请书"(格式见附
件三)。
 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报送的"地勘费用计划表"要将地质勘查项目经费和地质事
业费等用款计划按季度分月分别填列,地质勘查项目用款计划还需附报国家一类、二
类勘查项目名单及用款金额。每年年初,在全国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下达前,地勘费用
款计划可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编报;年度预算执行中,当预算发生调整变化 (追加、
追减、单位预算关系变更等) 时,要根据有关预算调整文件作相应调整,并在报表中
予以说明。"地勘费支出月报"要由各有关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编报。"预算拨款
申请书"要将开户行、账号、申请金额等项目填写清楚并加盖印章。
 凡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者,其地勘费拨款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二)财政部对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报送的"地勘费用款计划表"、"地勘费支出月
报"和"预算拨款申请书"进行审查核定后,将款项划入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开设的地勘费专户。中央地质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汇拨款手续,将款项
划入其所属各有关单位在经办行开设的地勘费专户。
 地勘费拨款要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三)地勘费实行划拨资金管理后,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加强地勘
费的资金管理,建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财务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准确地反
映地勘资金的支出使用情况。 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应对上半年的地勘资金
使用情况向财政部报告,并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将本部门当年的地勘费预算执行情况和
下年度地勘费预算申请书面报告财政部。
 四、财政部与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每季度终了8日内,财政部与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进行季度拨款账务核对(对账单
格式见附件四) ;每年年度终了10日内,各有关单位要填制地勘费对账单及时上报主
管部门,并由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进行账务核对。
 五、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地勘费年末结存资金要如实反映,并按
规定列入当年年度财务决算。凡属已完地质勘查项目的节余资金,按《地质勘查单位
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跨年度未完地质项目的年末结存资金,可结转下年
度继续使用。
 六、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地勘财务管理机构,
配备、充实财务人员,切实加强地勘资金管理,保证地勘资金及时划拨和合理使用。
 财政部将不定期对各地质部门地勘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七、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划
拨资金管理方式的顺利实施。
 附件:一、 年  季度地勘费用款计划表(略)
 二、地勘费支出月报(略)
 三、基建(地勘)资金拨款申请书(略)
 四、 年  季度地勘费拨款对账单(略)



财 政 部
 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
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

 1997年12月24日  财基字[1997]9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行政管
理局,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及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自1998年1月1日起,
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为加
强对基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立基建资金专户
 基建资金实行划拨资金后,原资金拨付渠道不变,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
用基建资金的各主管部门必须先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程序,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立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专户。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主管部
门,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具统一制发的印鉴卡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
导和财务领导印章,在财政部基建司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主管部门的所属建设单位在
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开立基建资金专户,用以管理和拨付基建
资金。
 二、拨付基建资金的依据及要求
 (一) 基建资金的拨付依据包括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季度(分
月)用款计划。
 (二)各主管部门申请基建资金拨款时,应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范围
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项填制《基本建设资金划拨申请书》,按提送财政
部备查的印鉴签章后,送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审批后将核定的款项划拨到主管部门
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基建资金专户。主管部门应在财政部核定的资金数额内及时将款项
汇拨到建设单位基建资金专户。新年度开始第一笔资金的汇拨需经财政部签字。
 (三)基建资金的支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规定内容所需的费用。 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可以支
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必要
的施工费用;已列入国家长期或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
可以支付年度计划中规定内容所需费用。
 2.施工企业确需备料周转资金的,可根据合同规定拨付一定的备料款。备料款一
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 建设单位支付的备料款,应根据周
转情况,陆续抵充工程款。凡是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给备料款。
 3.建筑安装工程款,要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拨付。每月由施工企业
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审核后送建设银行办理已完
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拨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
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应保留5%的工程尾款,俟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清。
 4.设备材料货款, 要按照合同规定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制造期在6个月以上的
大型专用设备(以单台计)和船舶,可以在投料生产后,按照实际制造进度分次付款,
并保留10%的尾款,俟交货时结清。
 5.对工资和其他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
职工培训费以及交工验收前的试车费等,要在批准的概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范围内,
编制明细计划,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一
切费用支付,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都要通过银行结算。
 (四)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从基建专户支用款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驻各
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和经办行提供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工程预
算、经济合同、用款计划和工程价款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接受专员办和经办行的检查
监督。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擅自修建楼堂馆所,搞计划外工程;严禁侵占、
损坏和浪费国家资金;严禁将预算内基建资金转到预算外;严禁用预提工程款、预付
货款等形式转移资金;严禁在基本建设拨款中弄虚作假。
 三、中国建设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把好资金
支出关。要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经济合同以及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对计
划外的建设项目、设备购置或转移资金等违反规定的支出,可暂停支付并及时向财政
部和当地专员办反映。各经办行应对建设单位在基建专户中的基建资金设立台账,要
分部门按月汇总上报基建资金支出情况,每月10日前由建行总行将上月支出情况汇总
报送财政部。
 四、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建资金管理,充实财会人员,健全财务管理机构,
要根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安排好全年的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在下
达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要抄送财政部和项目所在省(市、区)专员办。主管部门还
应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基建资金支出月报。
 五、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对
基建资金和中央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根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经济
合同和工程进度审查监督基建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1998年在山东、
江苏、湖北、山西、云南五省试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由专员办审核签字后办理
资金支付的监督制度,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各地专员办要深入建设单位和经办行
检查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对违
法挪用、转移基建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缴没收,上缴财政。
 六、基建资金的对账与年终结转为如实反映全年基建资金使用情况,经办行在
年度终了10日内填制《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与建设单位对账。建设单位核对无误
后,应将《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送专员办签章,由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汇总,并
于年度终了30日内报送财政部。凡是属于当年竣工项目结存资金,按竣工项目要求处
理;凡是属于跨年度项目结存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用于该项目上年未完工程。财政部
定期检查基建资金的汇拨和使用情况并建立对账制度。
 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划拨的顺利实施。
 抄送:中国建设银行。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拨改贷" 资金本息
 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
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7年9月15日  计投资[1997]1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计 ⒉普坑》ⅰ垂赜谥醒爰?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
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的具体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
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报材料及审批处理问题
 由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
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国资统发[1997]1号) 下发时间较晚,许多项目的上报
材料中缺少该文的附表,请各有关单位在初审汇总时注意把关,不要遗漏。上报渠道
和原则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6]2801号文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
抓紧进行未上报企业材料的上报和已上报企业材料的补齐工作,所有企业材料 (包括
需补办补报的材料) 的上报时间,如无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11月30日。国
家计委和财政部将按地区或部门一次性办理审批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处理办法
 使用中央级"拨改贷" 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 可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
[1996]2801号文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其中:经财政部门批准正式实行企业化管理,
并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比
照国有企业的做法,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未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拨款。
 三、关于出资人问题
 (一)原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包干补助地方项目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
本息余额,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债权债务划转地方后,由地方自行决定转国家资本金
事宜。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按由地方(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来进行处理,财政部专
用投资室不再代行出资人的职能,其出资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
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由原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下达中
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项目,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暂由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能。
 (三)其他项目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按由中央管理
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理,即暂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
门代行出资人职能。
 四、关于对安排给集体企业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处理问题
 对已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或股份有限公司和1997年底前可完成改制工作的原集体
所有制企业,可按计投资[1996]2801号文件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经国家计委和财
政部审查批准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对未改制的集体企业,必须按期归还中央级"拨改
贷"资金本息余额,不办理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手续。
 五、关于对未按规定申报材料以及不符合转国家资本金条件的单位中央级"拨改
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处理问题
 对未按期到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行等部门办理有关申报转国家资本金(拨款)材料的
企业(或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不符合转国家资本金条件的未改制集
体企业,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中国
建设银行经办行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各有关企业严格按借款合同中所签定的还款期按
期归还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已超过合同还款期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限
199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对不能按期还款和期限内不能还清的,相应从1998年下
达给该行业的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计划中核扣。 请将有关执行情况于1998年1月
10日前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抄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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