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20号
发文部门:外经贸部
录入时间:2006-07-26 13:52:25
实施时间:2000-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
经贸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权审定工作,现就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
请表》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3月1日起,对以下所列的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办理变更事项,一律
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后),由各地方
外经贸主管部门 (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
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
委(局) ,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上报外经贸部时作为必
备的报表:
(一)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二)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外贸流通公司;
(三)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四)外经公司(设计院)进出口经营权;
(五)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
(六)私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
(七)扩大经营范围。
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商本地有关
部门,参照使用该《申请表》。
对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申请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
公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按申请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公
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要求办理。
二、除《申请表》所列需专项申报的材料,或我部另有要求申报的材料以外,不
再报送其他报告或说明材料。对原规定的部分申报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在原需申报的原公司或母公司进出口经营权批件的基础上,增加一份经年审
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再报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地(市)、县(市)所属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再报地(市)、县(市)外经贸
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及外贸流通公司名单,也不再报国内生产总值的统计资料;
(四)原需报经海关确认的上年出口额证明,改为由企业在《申请表》填报上年出
口额和海关注册号,由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负责核查确认,我部
在受理时进行抽查。
三、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盖章。向我部的报文要简明,重点是按申
报事项的类别列明申报企业的名单(可分类集中报文),凡《申请表》和专项申报材料
已有的内容,报文中可不再涉及。
四、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均按现行规定办理。
请各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如文
二○○○年二月三日
附件1、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