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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4]02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15:36

实施时间:1994-4-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
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
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 (包括烧结矿、球团
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
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
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
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
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抄报:国务院。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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