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外经贸资发[2002]1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
录入时间:2006-07-26 13:16:23
实施时间:2002-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资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财政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它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执行统一的一般贸易税收政策。钻石进出口其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外 经 贸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