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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1]8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08:45

实施时间:2001-8-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件)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 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
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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