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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通知

发文文号:[96]国税发第16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05:47

实施时间:1996-9-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通知

(96)国税发第166号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方面的问
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
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
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
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
”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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