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排污费征收权限的复函
发文文号:环函[2004]44号
发文部门:国家环保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6 11:24:05
实施时间:2004-2-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大环发〔2004〕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对你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排污者,可由你局负责征收排污费。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