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物价[1993]1366号
发文部门:国家计委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6 11:20:28
实施时间:1993-8-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1993年7月10日 计物价〔1993〕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
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
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规定,现就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有关规定通
知如下:
一、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
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二、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
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排污费。
三、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005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级物
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
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
五、排污费收支暂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的有关
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3年8月15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