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97]财综字第1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6 11:16:52

实施时间:1997-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
(97)财综字第12号

国家环保局: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
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54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局在进行进口废物
环境保护审查时,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废物进口或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企业,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审查登记,领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并按规定缴纳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
记费。环保部门在对这些企业进口的废物进行检查时不再收费。对从进口企业取得进
口废物,进行加工利用的企业也不再重复收取此项费用。
  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由国家环保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收取,地
方和其他中央部门均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按照有关规定,国家环保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后,由国家环保局对废物进口或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重新审查登记,并收
取审查登记费。
  四、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进
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进口、加工利用废物企业的环境
保护审查登记以及相关的人员经费,办公和会议费用等。环保局要按规定及时将这项
收费收入上缴中央金库,经财政部核拨后使用。
  五、你局在执收时暂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六、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物价、审
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收取年限暂定为二年。收费期满后,是否继续
收费,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定。
  八、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