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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文号:劳办发[1995]35号

发文部门:劳动部

录入时间:2006-07-26 11:00:09

实施时间:1995-2-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1995-02-15 劳办发[1995]35号)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2月8日传真电报)收悉,现答复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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