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铸锻件产品和猪皮制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5]财监字第02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0 15:58:08
实施时间:1995-3-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铸锻件产品和猪皮制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问题的通知
(95)财监字第02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94
〕财税字第 092号)、《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
税字〔1995〕 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电询问其退税审批工作
由哪个部门办理。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
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及财政
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
题的批复〉的通知》(〔94〕财办字第42号)精神,铸锻件产品和部分猪皮制革企业
增值税返还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