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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

发文文号:[1995]外经贸合发第459号

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录入时间:2006-07-26 10:38:17

实施时间:1995-8-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事办、
公安厅(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自1994年试行外派劳务培训制度以来,经外经贸部审批成立的外派劳务培训
中心已近百家,先后对派往日本、韩国、新加坡、蒙古、独联体国家及欧洲各国的劳
务人员进行了培训、考试和颁证工作,成效显著。
 为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素质,适应我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自1
995年10月1日起对我国外派(包括派往港、澳、台地区)的全体劳务人员(含
研修生,下同)实行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1994]外经贸
合发第328号)的规定,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应对外派(包括派往港、澳、台地区)
的全体劳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对合格者颁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二、自1995年10月1日起,各国
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办理各类劳务人员出国(境)手续时,按照申办护照、签证规
定,必须向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发照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示《外派劳
务人员培训合格证》。未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劳务人员不准派出。
 三、以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
司)反映。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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