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4]财税字第08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52:09
实施时间:1994-12-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
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
和《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
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用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
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列入《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一
九九三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
94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
款的50%返还。
(五)、凡1993年已征税,所征税款已计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
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产品所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
政策。
附件:《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