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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4]财税字第07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50:59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
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油气田企业具有生产分散、大部分材料自行采购,
而油产品需集中由销售部门统一对外销售的特点,为了即便于油气田企业计算和缴纳
增值税,又保证油气田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利益不受影响,经研究,现将各石油管理的
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石油管理集所属单位的
进项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场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棒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场国家税务商财政厅(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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