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4]财税字第01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0 15:46:47
实施时间:1994-4-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内蒙古
发文内容: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3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
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率暂定为每千千
瓦时 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 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
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