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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国办函[1995]59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录入时间:2006-07-26 09:25:24

实施时间:1995-1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
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5]5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
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
[1994]67号)精神,大中城市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管理关系的调整。原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后,不改变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其名
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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