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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数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明电[1994]11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39:27

实施时间:1994-12-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中的已征税款的处
理将改为按比例分期抵扣。为了确定分期抵扣的具体比例,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统计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填报统计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金额和已征税款计算的审
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国税明电(1994) 0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境
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核定、核
准期初存货金额和税款,并按税务机关审查后的数据填报本统计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本统计表的有关数据,对弄虚做假,扩大或
虚报有关数据的,按偷税论处。
 三、本统计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并就如
何确定分期抵扣比例和如何确定处理期初存货已征税额的政策等问题提出意见,  于
1995年1月20日之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

 1994年12月28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元
┌─────┬───────┬───────┬───────┬───┬───┐
│项目│1994年年初存货│ 本年动用库存 │1994年年末存货│ 全年 │年末固│
│ ├───┬───┼───┬───┼───┬───┤││
│ ││││抵  扣│││ 应交 │定资产│
│ │金  额│税  额│金  额││金  额│税  额│││
│ ││││金  额│││增值税│净  值│
│企业├───┼───┼───┼───┼───┼───┼───┼───┤
│类型│  1│  2│  3│  4│5=1-3 │6=2-4 │  7│  8│
├─────┼───┼───┼───┼───┼───┼───┼───┼───┤
│ 工  业│││││││││
├─────┼───┼───┼───┼───┼───┼───┼───┼───┤
│ 商  业│││││││││
├─────┼───┼───┼───┼───┼───┼───┼───┼───┤
│ 合  计│││││││││
└─────┴───┴───┴───┴───┴───┴───┴───┴───┘

 注: 第四项“抵扣税款” 为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的抵扣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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