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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预字[1994]7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6 09:15:39

实施时间:1994-5-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  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
上缴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  (94)财预字第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
通知如下:
 一、为照顾地方的实际情况,支持各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对各地1993年发生的
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包括股票发行费收入)的分成比例,改为50%上缴中央财政,
由中央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50%留归地方,用于支付发行费用,再有结
余,由地方安排用于发展当地社会公益事业。
 二、 各地应将属于中央财政的售表收入,于今年6月30日前上缴中央总金库。对
到期未缴的属于中央财政的售表收入,我部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如数扣回。
  过去发布的有关售表收入上缴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合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993年售表收入统计表(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厅(局)中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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