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明电[1994]07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38:06
实施时间:1994-5-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
退还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76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4号文
件《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从199
4年5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
及原生产上述货物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在1995年
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为了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根据国务院领导同
志的指示,经与财政部研究,对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小化肥生产企
业生产的上述货物也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增值税税款
予以退还。
199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