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明电[1994]02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36:53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
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23号
根据增值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此项规定的
目的,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偷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
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此项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
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
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又不影响小规模企
业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现对有关具体问
题规定如下:
一、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物
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
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
代开专用发票。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水得代开专用发票。税务
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
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现再代开专用发票。
二、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
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
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
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
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三、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办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制定报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