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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发文文号:国税明电[1993]07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34:06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国税明电[1993]0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对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为了便于增值应
纳税的计算,经与电力部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的具体
规定》,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征税办法作了适当调整。
此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
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的纳税义务人。
 二、为了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决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
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环节分别预征,由
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1.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低扣
进项税额,向发电力厂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厂
供电量×定额税率
 2.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不得低扣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预征税
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电力公司月未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
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电力公
司所在地税务征收关申报纳税。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一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
 如电力公司当期销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小于发电、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
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发电厂、供电局增值税定额率、征收率暂定为:
 (一)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每千千瓦时4元。
 (二)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
 1.山东、广东电力公司征收率为2%;
 2.海南电力公司征收率为1%;
 3.其他电力公司征收率为3%。
 四、发电厂和供电局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厂
供电量、销售额、预征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
计表》,报送给电力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同时将该表抄送税务征
收机关。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
额统计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对该表的填报情况进行核实,如
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发电厂和和供电局所在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发
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款从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电力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
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电力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电力公司统一纳税,
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六、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古物(机组),实行试生产的电厂及退役机组
和非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发及电力公司之间的互供电量,其增
值应纳税额的计算,仍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不适用上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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