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清[1994]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17:29:14
实施时间: 1994-5-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
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4年5月13日 财清〔199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财政厅(局)、建设
厅(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
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中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唐山、太原、沈阳、长春、齐齐哈尔、常州、蚌埠、青岛、淄
博、武汉、株洲、成都、宝鸡市人民政府。
附件: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一、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无偿、
无限期、无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以行政划拨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土地,企业、单
位账面无土地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先
后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以及对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企
业、单位仍然是没有土地账面价值,致使企业、单位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
以及企业兼并中无法作价或随意作价、投资入股。同时由于土地资产没有与国有土地
使用者的效益挂钩,致使土地的利用率相当低,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现象相当普遍。
还有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未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的情况下,就将本单位原无偿划
拨、使用的土地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取巨额收入,并将这部分收入纳入各自的
"小金库",使国家蒙受了重大损失。
因此,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全面清查、估价入账,并加以相应管理已势在
必行。这对于推动改革开放工作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
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查清各
企业、单位使用土地的数量和价值量,以及全国总量;二是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制
止土地资产的流失;三是有利于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达到节约使用土地
的目的;四是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和法律
责任;五是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在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法律依据
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土地清查估价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登记
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等法规以及清产核资
中有关土地清查估价的政策、办法,认真组织进行。
三、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与范围
(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单位使用的
土地的权属、界线和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完善土地管理
与使用效益考核制度。
(二)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范围:
1.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
2.凡在清产核资前已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企业、单位,经
审核土地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土地清查登记,只进行土地估价,凭原登
记证明办理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登记事宜;
3.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
要查清中方投入土地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4.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其它企业、单位举办国内联营;或以土地使用权
作价入股举办股份制企业的,要查清国有企业投入土地资产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四、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一)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全国清产核资机构统一领导,各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地区土地管理
部门具体组织,财政、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中央企业、单位的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
理部门进行实施。
(二)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的工作程序
1.土地清查登记的工作程序:
它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先由企
业、单位自查、申报,然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进行审查,做
好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位置、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在此基础上,经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
部门全面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准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
地证书。企业、单位据此填报清产核资有关土地清查报表,并由其各级主管部门汇总
后报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备案。
少数企业、单位因特殊情况如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等,暂不能领取土地证的,清查
后由当地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暂按企业、单位自查数填报统计报表,待清产核资
后期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解决。
2.土地估价的工作程序:
这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估算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
土地的实际价格。土地估价实施细则、方法、标准和审批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
订。
企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制定的方法和统一标准自行进行土地估价;自行土地估价
有困难的企业、单位要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土地估价。企业、单位根据
土地估价结果填报有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由其会
同企业、单位的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定,并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备
案。
3.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总结与制度建设
在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
理局。各地要在清查估价工作过程中,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
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为建立、完善全国性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创造
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