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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电力建设基金、二滩建设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5]48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26:49

实施时间:1995-8-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二滩建设基金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发[19
95]11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随
同货物销售取得的一切价外收入,均应并入销售收入征税。你省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
及二滩建设基金按现行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因此,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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