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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油田环发实业总公司回收销售的天然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5]26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25:40

实施时间:1995-5-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胜利油田环发实业总公司回收销售的天然气纳税问题的请示》 (鲁国
税函发[199 5]67号)悉。现就胜利油田环发实业总公司回收销售天然气征税问题的
批复如下:
 鉴于胜利油田环发实业总公司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国有企业,
其从事天然气回收业务并进行销售,属于增值税货物销售行为。因此,对胜利油田环
发实业总公司回收销售的天然气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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