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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5]23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24:34

实施时间:1995-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增值
税定额税率由每千千瓦时3元,调至每千千瓦时3.5元。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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