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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核销外汇贷款呆账使用外汇牌价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商字[1994]57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17:16:24

实施时间: 1994-12-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  政  部
 关于核销外汇贷款呆账使用
 外汇牌价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14日  (94)财商字第57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
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为了加强对外汇贷款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
现对核销外汇贷款呆账使用何时外汇牌价的问题通知如下:
 1994年1月1日新的外汇体制运行后,经批准核销外汇贷款呆账时,一律按购买外
汇的当日牌价核销呆账准备金,购买外汇所发生的手续费计入银行的当期损益。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浦东
发展银行,首钢华夏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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