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清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商字[1997]37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17:06:36
实施时间: 1997-1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挂钩具体清算办法的通知
财商字[1997]37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 2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外贸企业工效挂钩具体清算
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起,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一律实行新的工效挂钩办法。
二、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工效挂钩办法。按照规定及
时、准确地做好基期指标的上报工作。
三、为便于清算应提工资总额,请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在
9月20日前上报1996年度《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附件: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附件:
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编制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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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行次│金额│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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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期实现利润│1│ │财政、劳动部门核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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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实现利润 │2│ │会商(贸)02表2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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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期工资总额│3│ │财政、劳动部门核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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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已提取工资总额 │4│ │企业已计入当期成本的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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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实现利润毛增加额 │5│ │第5行=2行-1行+4行-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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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实现利润净增加额 │6│ │第6行=1行x5行÷1行+3行×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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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应提新增效益工资 │7│ │第7行=3行×6行÷1行×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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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工资浮动比例│8│ │第8行=9行+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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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中:1.核定浮动比例 │9│ │劳动、财政部门核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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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口收汇增长浮 │ │ │第10行=13行×0.005≤0.05│
│ 动比例 │10 │ │(“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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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期出口净收汇(万美元) │11 │ │上年出口净收汇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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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出口净收汇(万美元) │12 │ │本年出口净收汇实绩(会商(贸)06表9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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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收汇增长率(%) │13 │ │第13行=(12行-11行)÷11行×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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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实现净利润 │14 │ │第14行=2行-(15行-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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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应提工资总额│15 │ │第15行=3行+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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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期核定保值增值指标(%) │16 │ │国资、财政部门核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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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完成保值增值指标(%) │17 │ │国资、财政部门批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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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经理: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