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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5]01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17:51

实施时间:1995-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59号《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
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
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
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
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
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
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
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
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
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
票。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并按《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纳税人建帐、核算,对在
规定的期限内健全会计核算,保证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县级以上
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在三个月后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
或不能保证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经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取消其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
 (三)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
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
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验收入库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
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
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
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
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三、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一)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坚持按月核实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对已
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
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
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
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
取得的存根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国税机关要向纳税人作好宣传解释和
辅导工作。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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