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商字[1998]3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16:56:44
实施时间:1998-6-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 政 部
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
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
交存比例的通知
1998年6月4日 财商字[1998]319号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 43号、 财政部[94] 财综字第126号、财政部财工字
[1995]18号以及北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现将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
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问题规定如下:
一、 各企业为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交存比例统一核定为1997年度工资总额的8
%。
二、各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
中列支。
三、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8%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抄送:外经贸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