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4]65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16:24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河北、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国税发 [1994]
064号) ,结合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就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
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规定的4元/千
千瓦时调至6元/千千瓦时。
二、对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规定的3%调至5%。
三、其他事项均按我局国税发[1994]064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但考虑到目前电力征税入库的实际情况,
在此通知执行中退到有关税收款征遇问题,可由你们协商解决。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