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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钢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税发[2002]128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5 16:44:39

实施时间:2002-5-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钢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2]128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署监
[1994]579号) 规定,自1994年9月11日起,对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的钢
材应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02年2月1日起,进口重要工业品执
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
细则》(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6号)。经商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就关于进口钢材
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通过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钢材的按法定税率征
税的范围,统一按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所列钢材范围执行。
在此之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20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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