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2002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2]11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16:39:19
实施时间: 2002-8-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2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税[2002]115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2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
1、 2002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
2、 2002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陆上地区)
3、 2002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浅海滩涂地区)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