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8]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16:31:19
实施时间:1998-3-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日 财税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
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 以下的,减按18%的税
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
征收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