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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9]22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16:27:52

实施时间:1999-8-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7号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
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
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
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 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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