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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进口直升机征收进口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2000]第3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16:20:49

实施时间:2000-3-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进口直升机征收进口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第30号

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报来的《关于请求对民航进口飞机增值税有关规定解释的函》(民航财
函[2000]9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和东方航空集团公
司从俄罗斯乌兰乌德飞机制造厂购买的5架米171型直升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78号文件的规定征收6%的进口增值税。

 20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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