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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2000]第3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16:20:09

实施时间:2000-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 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
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200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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