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7]504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03:52

实施时间:1997-9-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5日  国税函[1997]50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  (厦国税流
[1997]0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
字[1997]0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
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
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
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
人,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
局、 地方税务局对财税字[1994]0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
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