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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611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5:02:26

实施时间:1996-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
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9日  国税函[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国税发[1995] 233号通知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现改为"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
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在该系统推行初期,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
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对其百万元以
下的销售业务在一定时期内,可采用原开票办法,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仍
继续使用。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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