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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对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993年度"未分配利润"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外字[1995]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16:06:30

实施时间:1995-2-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对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1993年度"未分配利润"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5年2月19日  财外字〔1995〕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支持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发展,提高国家资本金
在外经企业实收资本中的比例,现对外经企业1993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意见通
知如下:
 企业1993年度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暂挂
的"未分配利润",可再提取一部分公益金,补提的公益金与1993年当年已提的公益
金合计, 不得超过1993年当年税后利润的20%,其余均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实收资
本达到注册资本金的,"未分配利润"再提取公益金后的余额,可转作盈余公积金。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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