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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8]18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4:58:46

实施时间:1998-10-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3号

 近期以来,纳税人纷纷反映一些地区基层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定率
计征增值税的方法,强制征收。据查,目前全国确有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此类
问题。如有的搞"核定征收"、"保底税负"、"核定增值率",还有的以"按预征
率征税,年终结算"为名,变相定率征收等。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现行增值税法规和
依法治税的原则,它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导致地区间企业税负的不平衡,而且
极易诱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行,大量侵蚀国家税收收入,后果
是严重的。
 上述错误做法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源在于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的领导对这一做法的
危害性认识不足,依法治税的观念不强,纠正错误的态度不坚定,措施不得力。
 为此,总局再次重申:严厉禁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搞定率征收。并要求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就擅自定率征收或变相定
率征收增值税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凡搞定率征收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将自查情况和结
果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上报总局。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妥善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要集中力量加强征
管和稽查,既要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持依法治税,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对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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