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文字[1996]4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15:34:00
实施时间:1996-3-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29日 财文字〔199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周转金的管理工作,支
持事业发展、 支持行政单位后勤改革,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财预字
〔1995〕 465号通知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
订的《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附件: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 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通知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委托发放
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为增加周转金本金。
第三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二)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
融活动,不放高利贷,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收入,
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四)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第四条 周转金的借款范围
教育、科学、文化等文教科学事业单位和有关文教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党派团
体的有关附属单位。
(二)借款主要用于购置设备、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和更新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第五条 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地方财政厅(局)须设有周转金账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周转金。
(二)需有地方财政厅(局)的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
报表》。项目申请借款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借
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
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申请借款额起点,地方单位项目申请借款额一般应在50万元以上,少数
民族地区及边远贫困地区可稍低一些。
(五)地方财政厅(局)对以前年度借款能及时归还,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和使用情况(文字材料)。
第六条 周转金的借款手续
(一)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立项、申报,地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审核、筛选后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
(二)我部对地方财政厅(局)报送的符合借款条件、使用原则和借款范围的项目,
结合资金可能,确定扶持的项目和金额,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明确借款方应承担的责
任和义务。
第七条 周转金的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借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
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
第八条 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地
方财政厅(局)在转借周转金时,一律不得再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周转金的拨付及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地方财政厅(局)负责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北京以外的地区用电汇方式,北京地区用信汇方式或转账支票。汇
款用途注明"归还文教行政周转金(××年××文号×项目)"。
还款后,还款单位应将还款的"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等复印一份寄财政部
文教行政司综合处备查。
第十条 周转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地方财政厅(局)在收到我部的周转金借款后,要及时落实到项目,并与具体
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确保借款按
期回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的,必须将调整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二)地方财政厅(局)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了解周转金借款项
目合同执行情况和效益等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周
转金的安全。
(三)借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账目
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决策民主科学。
(四)用款单位要加强对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追
踪反馈制度,以保证周转金使用合理,充分发挥效益。同时,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周转金的处罚规定
(一)地方财政厅(局)在借款到期时,应及时组织资金的清欠回收和还款。对逾期
未还的周转金借款, 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金本金每天加收1‰的逾期占用费。逾期
半年未还的,我部将从当年(或下年) 的有关财政拨款中扣回本金和占用费(含逾期占
用费),并停办其所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周转金借款事宜。
(二)地方财政厅(局)各级负责管理和使用周转金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违者要依
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 (94) 财文字第439号通知印发的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一、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二、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附一: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略
附二: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