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7]375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4:53:00
实施时间:1997-6-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山西 上海
发文内容: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