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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1037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4:47:59

实施时间:2000-12-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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