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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橄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426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4:46:58

实施时间:2003-4-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橄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橄子油是橄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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