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提取、使用管理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字[1993]6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14:31:19
实施时间: 1994-1-1
失效时间:1995-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航总局、中国建
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
合会:
为加强对中央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系统统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1. 经国家批准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按系统统筹的各中央单位, 在确定本系统各级
管理机构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及系统统筹工作已正式运转的前提下,可根据工
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拟定本系统各级管理机构提取、使用管理费办法及具体收
支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执行。
2. 管理费可按照一定的额度或比例, 从本单位上年实际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中
提取,提取额原则上满足当年支出需要。
3. 管理费的开支范围, 在严格区分专职或兼职等不同类型管理机构的情况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有关目级支出科目掌握执行;管
理费的开支标准,统一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掌握执行;已有经费来源的
支出项目,在编、审管理费预算时应予剔除。
4. 各单位所属各级管理机构, 要相应设立管理费专门账户,管理费按核定的数
额提取后应及时存入该账户;各单位要按季向财政部报告经费开支情况,并于年终报
送管理费收支决算。
5. 各单位提取的管理费, 是专项用于系统统筹管理工作的专用经费,不得平调
或挪作他用;经费收支管理情况,随时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
督。
6.本办法暂定1994年执行1年。
抄送:劳动部、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