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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字[1993]第7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14:28:36

实施时间:1993-6-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 8
号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
 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再上新台阶,从1993年1月1日起,
对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外贸、工贸企业 (包括独立核算、财务单独与财政挂钩的机电
产品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的税后利润,按其机电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
例免征"两金",计算公式为:应免征的"两金"数额=企业税后利润总额× (机电
产品出口销售收入÷总销售收入)×25%。免征的"两金",1993年7月1日以前转作生
产发展基金,7月1日以后转作盈余公积金。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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