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字[1994]13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14:27:56

实施时间:1994-1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
 请沿海各省、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按此执行。

抄送:农业部、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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